小杜在經歷上線傳銷商遭公平會處分的事件後,驚覺原來傳銷商也同受傳銷法令的規範,為避免誤蹈法網,他趕緊將傳銷相關法令拿出來翻閱,方才瞭解原來傳銷商於招攬下線、宣稱成功案例等都有具體規範……

(解析)
傳銷商在招攬下線時,除了對於重要的法定內容不能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外,在招攬的方式上,傳銷法令也對於傳銷商有所規範。例如管理辦法第19條便規定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而知之方法招募下線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而不能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因此,傳銷商如果在報紙分類廣告登「兼職小啟」或是利用發送傳單方式,都應該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至少也不應刻意隱匿從事傳銷之事實,如聲稱「非傳、直銷」等,則將有可能被認為涉及違法。
另外管理辦法第20條也對於傳銷商以宣稱成功案例招攬下線進行規範,也就是傳銷商要宣稱成功案例就必須將相關的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具體的進行說明,且不可以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除了傳銷商招攬下線的行為受到法令的規範之外,後續下來的一些傳銷行為同樣也受到傳銷法令的規範,例如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幾種傳銷公司不得從事的傳銷行為,而在這些不得從事的傳銷行為當中,有幾個類型是傳銷商也同受規範的,包括:

  1.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如傳銷體系領導人藉由「潛能訓練」名義,要求所屬傳銷商參加,並從中收取與成本顯不相當的費用時,則將涉有這項規定的違反。
  2. 要求傳銷商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如上線傳銷商為要求所屬下線達到他所規定的責任額時,約定下線傳銷商應事先繳納保證金,若下線不能按期達到業績,則課扣保證金或予以罰款等,都可以視為這項規定的違反。
  3. 要求傳銷商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例如傳銷商甲慫恿下線傳銷商乙大量進貨,乙在無法順利銷售無力時,向甲尋求協助,經雙方簽訂協議,由甲在8個月內負責銷售30萬元的商品,其餘部分則由乙自行負責銷售,但甲實際上並無法期間內將商品脫售,反再與乙協議再以延長1年的期間來處理上開商品。公平會認為甲是乙的上線,相關銷售的通路遠較乙來得深且廣,尚且須要長達1年8個月的期間來處理30萬元商品,那甲要求乙購買四十多萬元的商品,顯然已經不是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的商品數量,因此甲的行為已構成違法。
  4. 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由於下線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上線傳銷商因相關進貨所領取的獎金,將遭傳銷公司追回,因此,部分不肖的上線傳銷商便無所不用其極的阻撓下線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有關上線傳銷商曾採用阻撓的方式包括:要求下線傳銷商將所有進貨單據及發票予以撕毀、統一保管下線傳銷商的進貨、慫恿下線傳銷商當場拆封或使用、謊稱公司或法律規定進貨半年後即不能退貨等等。
 
 
更新時間:2008-11-12 21:33:45

 

轉載: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61&docid=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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